证券代码:002298证券简称:中电兴发公告编号:2024-038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9月19日下午15:00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北路118号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投票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瞿洪桂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3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95176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798%;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57555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289%;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4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7620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08%。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部分条款修订的议案》
本议案下列子议案需逐项表决,均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01《关于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86153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6%;反对4861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4%;弃权
41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021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83%;反对486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79%;弃权41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37%。
1.02《关于对〈股东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9600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8%;反对11574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7%;弃权
40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246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59%;反对11574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25%;弃权40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17%。
1.03《关于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9572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5%;反对11337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5%;弃权
42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244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85%;反对11337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02%;弃权42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13%。
1.04《关于对〈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9551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3%;反对11358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7%;弃权
42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241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30%;反对1135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57%;弃权42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1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谢发友、宋伟鹏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