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
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项目投资决策是指公司对具体项目是否进行资本投资做出的抉择,是从项目筛选、立项、可行性研究到批准投资合同签定的全过程决策。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召集人由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由战略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务,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可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以战略发展中心为日常办事机构并由该办事机构领导任战略委
员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策落实等事宜。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章程》、《投资管理办法》规定需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投资管理办法》规定需经董事会批准的投资额度在每项单笔
500万人民币以下的对外项目投资,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审批项目投资方案。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战略发展中心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项目分析评估准备工作,提供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发展中心对项目的收益和风险提出评估意见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草拟投资建议、交易结构设计方案、风险控制条款和股权管理方法,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发展中心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
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发展中心。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的会议分为常规会议和特别会议,常规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
特别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由三分之
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有至少四票(含四票)同意通过。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特别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五条战略发展中心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