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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兴发: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〇二四年八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员的甄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务,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可根据上述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以公司人力行政中心为日常办事机构,并由该办事机构领导担任

提名委员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会议组织和决策落实等事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

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员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

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的会议分为常规会议和特别会议,常规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

特别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召开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应由三分

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特别会议可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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