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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煌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2-27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296公司简称:辉煌科技公告编号:2024-031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12月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6日(星期四)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12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下午3:0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88号公司研发

楼1209会议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海鹰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主持人及召集、召开

程序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通过现场和

网络投票的股东400人,代表股份678395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135%。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

562199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30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2人,代表股份116195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982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92人,代表股份116195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2人,代表股份116195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982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0869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06%;

反对68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84%;弃权6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8669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230%;反对68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875%;弃权6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95%。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获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71336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95%;

反对62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78%;弃权7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9136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249%;反对62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167%;

弃权7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84%。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获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0236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73%;

反对73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54%;弃权7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8036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782%;反对73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67%;弃权7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851%。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清律师、董靖政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已于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五、会议备查文件

1、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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