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8月
2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网站。通知中载明了会
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备查文件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
9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9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9:15-15:00。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0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北路 9号叶青大厦 D座 7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凯列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6人,代表股份464296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74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4629420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19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0人,代表股份13541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4%。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84人,代表股份
13545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
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0人,代表股份13541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4%。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第1.00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
合并统计,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字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吴团结:
颜克兵:赵沁妍: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