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龄宝”)2024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24年10月29日召开的保龄宝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集。2024年10月30日,保龄宝董事会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了《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和《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8日下午14:00在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东外环路1号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戴斯觉先生主持。
保龄宝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查验,保龄宝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15名,代表股份107937173股,占保龄宝股本总额的29.1906%。其中出
2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11人,代表股份
13315716股,占保龄宝股本总额的3.6011%。
通过现场参会或远程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保龄宝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保龄宝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07510473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47%;反对股份351800股,反对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9%;弃权股份74900股,弃权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2889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955%;反对3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20%;弃权7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25%。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3(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汝婷婷
经办律师:
李莎慧杨一鸣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