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15年4月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制定
2022年10月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4年10月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
务、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审批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
正常生产经营和国际投资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负责审查外
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1、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
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2、财务部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
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申请,经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3、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
行资金划拨;
4、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
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5、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
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核查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
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波动分析与风险预测,提出应对方案,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
第二十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绝对值每达到或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
第七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均需按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