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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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311-86820970传真:0311-86820970邮编:050041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济证见字第6号
致: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徐博伦、李巍出席贵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依法仅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司本次会议的决议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2024年5月23日,贵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本次会议。
2、2024年5月23日,贵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及地点,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方式、时间、地址,以及贵司联系方式等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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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12日(星期三)下午15:00如期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高新区裕华东路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贵公司董事长因出差未能现场主持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冯昭洁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12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6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司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均与公告所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会议,并随后发布公告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第六届董事会。
经査验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的签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1986541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469%。除上述股东外,贵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根据贵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23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5%。
出席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贵司董事、高管、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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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23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一)本次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司董事会公告通知的审议事项一致,未出现临时修改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会议推举的
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对审议事项的表决进行计票、监票。提案的表决结果当场予以公布。
(三)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22758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73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2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提名袁志云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2201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8%;反对
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5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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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3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9.9179%;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263%;弃权5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0558%。
经查验,根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上述议案均由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经查验,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司董事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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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雪英律师
经办律师:徐博伦律师李巍律师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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