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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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100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24年8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首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日期已达15日。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9月9日下午14点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开发大道东段2198号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持有公司股份数160343186股,占公司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6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18人,持有公司股份数24315486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7.49%。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27人,持有公司股份数403498046股,占公司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9.35%。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4年9月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对计票结果进行披露。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审议《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对计票结果进行披露。
3、审议《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对计票结果进行披露。
4、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八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对计票结果进行披露。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40331524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131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弃权51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0017877股,反对131500股,弃权51300股。
2、审议通过《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654369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5.88%;反对
5686545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4.09%;弃权88900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3246322股,反对56865455股,弃权88900股。
参与第八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981960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6.70%;反对
5358724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28%;弃权91200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6522233股,反对53587244股,弃权91200股。
参与第八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八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4974237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6.68%;反对
5366946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30%;弃权86200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6445008股,反对53669469股,弃权86200股。
参与第八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马茜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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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权姚轶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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