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0证券简称:华明装备公告编号:〔2024〕046号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征电气”)为被告之一。
3、涉案的金额: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四川
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长征天成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控股”)、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承担277289224.57元(借款本金及暂计至2024年9月12日的利息、逾期罚息)。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尚未开庭,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及
期后利润的影响,但本案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开展构成实质影响。本案所涉的担保事项发生在公司收购长征电气之前,且原股东天成控股未如实向公司披露本案中所涉及的长征电气对外担保事项,根据收购协议,公司有权要求天成控股履行赔偿责任,并承担长征电气因本案遭受的全部损失,代长征电气直接偿还支付;公司亦将积极主张长征电气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长征电气于近日收到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
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4)甘95民初41号)以及兰州三维汇成置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件。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兰州三维汇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100296720209G,住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南路 447 号 2层 201 室。
法定代表人:许利庆,公司董事长。
被告1:杭州荷修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30743411668,住杭州市下城区沈家路133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吴树华。
被告2: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000562536579H,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华海路 1 号银河风电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姜孔庆,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3: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81716092609H,住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堰华路
615号都江堰市中小企业园13号楼321号。
法定代表人:姚国平,公司董事长。
被告4、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50019935485XA,住北海市西藏路银河软件科技园专家创业区 1 号。
法定代表人:黄健,公司经理。
被告5: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000214796622C,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武汉路临 1 号。
法定代表人:高健,董事长。
被告6: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0705521076H,住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海军,公司董事长。
被告 7: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59654X5,住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阳旭路 6号。
法定代表人:徐海军,公司经理。
被告8: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147092890594,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电子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叶德斌,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9: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303680161093P,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武汉路临 1 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民,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10: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450500794322107Q,住北海市西藏路银河软件科技园专家创业区 1 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林国珍,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杭州荷修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199999999.39元,截止2024年9月12日的利息、逾期罚息77089225.18元,以上本息合计277089224.57元,并承担自2024年9月13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199999999.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的标准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
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天成控股、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贵州
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对以上199999999.39元借款
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20万元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
生的费用由以上被告共同承担。
(三)原告主张的事实及理由
根据原告兰州三维汇成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描述,2017年5月27日,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汇支行(以下简称“兰州银行”)与被告杭州荷修贸易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荷修贸易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兰州银行向荷修贸易公司提供借款金额2亿元,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借款年利率为5.4%,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逾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在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逾期利息为8.1%。
同日,兰州银行与被告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天成控股、江西变压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长
征电气、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前述公司为被告荷修贸易公司在兰州银行处的2亿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
赔偿金、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
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兰州银行依约发放2亿元贷款,但合同期满后,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各担保人也未履行代偿义务。
2020年12月23日,原告兰州三维汇成置业有限公司与兰州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兰州银行上述债权。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事项,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但本案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开展构成实质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2、本案所涉的担保事项发生在公司收购长征电气之前,根据当时收购协议,原股东天成控股未如实向公司披露本案中所涉及的长征电气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可通过司法途径向天成控股追索,公司有权要求天成控股履行赔偿责任,并承担长征电气因本案遭受的全部损失,代长征电气直接偿还支付。
3、根据天成控股于2024年11月11日发布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关于本次诉讼其披露:“经公司核查,尚未发现涉及该案的相关协议,未能查询到相关印章使用登记记录,案件所涉事项待公司进一步核实”。
公司后续将会向相关方核实担保事项的具体情况,并与律师认真商讨应诉方案,积极主张长征电气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如发现其他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将采取向监管部门举报、公安报案等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4、假设本案发生最不利的判决结果,要求长征电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截至2024年9月
30日,长征电气注册资本1000万元,长征电气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为6137.2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83%),其中:实收资本1000万元,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合计5137.20万元,长征电气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24389.43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40%)。公司还可通过司法途径向本案其他被告方进行追索。公司及其他子公
司不存在对长征电气该笔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长征电气名下未拥有目前生产经营所需的厂房、土地、设备等生产资产,因此假设发生最不利的结果,亦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开展构成实质影响。
六、备查文件
1、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3、《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