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0证券简称:华明装备公告编号:〔2024〕037号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4年8月29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29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9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金沙智选假日酒店二楼会议室(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2281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肖毅先生
(7)会议通知: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号)。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1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0名,代
表公司股份数1569230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7509%。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438名,代表公司
股份数为58052170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4.7741%。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4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9621401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6.525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6190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0%;
反对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059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5%;反对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2、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2985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039%;反
2对23146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22%;弃权8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854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284%;反对23146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2315%;弃权8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林祯、凌宇斐
3、结论性意见: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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