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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邦服饰: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9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288号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办公楼一座26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985488

传真:(86-21)52985492

junhesh@junhe.com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7月

18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桥路20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核对了其中相关文件的原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

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或其他方出具的说明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深圳分所电话:(86-755)2939-5288

传真:(86-10)8519-1350传真:(86-21)5298-5492传真:(86-20)2805-9099传真:(86-755)2939-5289

杭州分所电话:(86-571)2689-8188成都分所电话:(86-28)6739-8000青岛分所电话:(86-532)6869-5000大连分所电话:(86-411)8250-7578

传真:(86-571)2689-8199传真:(86-28)67398001传真:(86-532)6869-5010传真:(86-411)8250-7579

海口分所电话:(86-898)3633-3401香港分所电话:(852)2167-0000纽约分所电话:(1-212)703-8702硅谷分所电话:(1-888)886-8168

传真:(86-898)3633-3402传真:(852)2167-0050传真:(1-212)703-8720传真:(1-888)808-2168

www.junhe.com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4年6月30日,公司董事会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24年7月18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4年7月2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审议议案、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18日下午2:0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环

桥路20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3、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

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06502355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2.3890%(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下同)。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数据,参与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2071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2072%。

3、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

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3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份回购方案的议案》

1.01股份回购的目的及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10696013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2%;反对62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8%;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1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072%;反对62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92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1069948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6%;反对28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220%;反对28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8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3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1069948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6%;反对28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220%;反对28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8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4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498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424%;反对28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7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上海华服投资有限公司、胡佳佳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220%;反对28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8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5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表决结果:同意1069948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6%;反对28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220%;反对28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8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6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同意1069948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6%;反对28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220%;反对28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8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5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7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10699283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8%;反对30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389%;反对30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8办理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结果:同意1069948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6%;反对28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220%;反对28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8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9回购股份的后续处理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1069638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7%;反对5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142%;反对5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85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6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7(本页无正文,为《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盖章)

_____________

负责人:邵春阳

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耿启幸

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张可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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