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269股票简称:美邦服饰编号:2024-044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4年7月18日(星期四)下午2:00
2、网络投票: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8日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桥路208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周成建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2人,代表股份
10702306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5962%。
1(1)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10650235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389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58人,代表股份
520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072%。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59人,代表股份5247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208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7月2日发出《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采取集中表决、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份回购方案的议案》
1.01股份回购的目的及用途
同意10696013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2%;反对62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1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8.0072%;反对62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9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同意10699484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6%;反对28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2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6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6220%;反对28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5.37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3回购股份的方式
同意10699484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6%;反对28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6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6220%;反对28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5.37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4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同意498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424%;反对28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6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6220%;反对28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5.37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上海华服投资有限公司、胡佳佳回避表决,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5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同意10699484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6%;反对28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6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6220%;反对28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5.37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6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同意10699484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6%;反对28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6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6220%;反对28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5.37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7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期限
4同意10699283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8%;反对30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4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2389%;反对30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5.76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8办理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的具体授权
同意10699484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6%;反对28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6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6220%;反对28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5.37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9回购股份的后续处理计划
同意10696384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7%;反对59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5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88.7142%;反对59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1.28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指派的耿启幸、张可心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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