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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电科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A0435号
致:中电科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电科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1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中电科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次通知载明了本
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28日在成都高新区云华路333号电科网安公司208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陈鑫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
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26人,代表股份30178797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835%。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
3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关于选举陈鑫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陈鑫先生获得的票数为300391946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5374%陈鑫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关于选举魏敏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魏敏女士获得的票数为300403090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5411%魏敏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关于选举汪再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汪再军先生获得的票数为300270499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4972%汪再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关于选举王运兵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王运兵先生获得的票数为300401307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5405%王运兵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关于选举魏洪宽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魏洪宽先生获得的票数为300441438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5538%魏洪宽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关于选举周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周俊先生获得的票数为300401558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5406%周俊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关于选举冯渊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冯渊女士获得的票数为300424344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5481%冯渊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关于选举黄卫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黄卫平先生获得的票数为300514092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5779%黄卫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关于选举唐光兴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唐光兴先生获得的票数为300511197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5769%唐光兴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三)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关于选举程虹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程虹女士获得的票数为300342851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5211%程虹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02《关于选举曹楠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曹楠女士获得的票数为300511082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5769%,曹楠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013772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639%;
反对28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60%;
弃权12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01%。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四)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5(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电科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负责人张利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薛玉婷毕昶旭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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