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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天然气: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5-25 查看全文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4)陕永律意字号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 10号中投国际 B座 24、25层 电话 TEL:(029)81113051

ADD:F24/25Block BCIC International No 10Jinye First RD 传真 FAX:(029) 82309827

High-tech zone Xi'an Shaanxi China 邮编 POST CODE:710000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2024)陕永律意字98号

致: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省天然气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旭东律师、白家羽律师列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声明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陕西省天然气

1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或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等)、数据、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

2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2024年4月19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

会议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

表决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参加会议人员、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经审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董事会所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举行,由公司董事长刘宏波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4日下午15:00在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大

楼 12楼会议室(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A1区开元路 2号)召开。

经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分别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上午9:15-9:25;9:30

3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

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主要包括:

1、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16530456股,合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4.4318%;

(二)网络会议

根据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9655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566%。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验证,上述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授权代表均已获得

4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合法有效的授权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议案并进行表决。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权利的合法资格。

经审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合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现场表决前,已推举两名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现场表决时,经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经审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现场表决同意716530456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3957390股,合计7204878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现场表决反对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8200股,合计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现场表决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57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932%;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0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现场表决同意716530456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3957390股,合计7204878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现场表决反对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8200股,合计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现场表决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57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932%;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0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现场表决同意716530456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3957390股,合计7204878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现场表决反对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8200股,合计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现场表决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57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932%;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6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数的0.20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现场表决同意716530456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3957390股,合计7204878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现场表决反对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8200股,合计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现场表决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57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932%;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0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现场表决同意716530456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3957390股,合计7204878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现场表决反对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8200股,合计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现场表决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57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932%;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0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7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及2024年度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议案》

现场表决同意716530456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3957390股,合计7204878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现场表决反对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8200股,合计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现场表决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57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932%;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0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现场表决同意716530456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3957390股,合计7204878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现场表决反对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8200股,合计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现场表决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57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932%;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0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8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现场表决同意716530456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517900股,合计7170483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15%;现场表决反对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3447690股,合计34476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85%;现场表决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0598%;反对3447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6.94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9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三部分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上述法律事项而出具,并未涉及其他法律事项。本所同意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呈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及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0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韩永安

经办律师:

张旭东白家羽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11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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