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6证券简称:浙富控股公告编号:2024-078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联环保集团、申能环保对
江西自立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需求,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申联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联环保集团”)和杭州富阳申能固
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能环保”)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
市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江西自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自立”)向该行申请的最高余额为216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壹仟陆佰万元整)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上述担保事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联环保集团、申能环保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全资子公司江西自立提供担保,已分别经申联环保集团、申能环保股东决定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担保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名称江西自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1000787294953H法定代表人叶建中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50000.000000万人民币成立时间2006年05月30日
-1-登记机关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临川经济开发区抚北工业园自立路1号
许可项目:危险废物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储,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经营范围
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电子专用设备销售,选矿,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江西自立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江西自立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24年3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
项目(未经审计)(经审计)
资产总额1134216.311101313.14
负债总额495206.27491409.87
所有者权益总额639010.04609903.27
2024年1-3月2023年度
项目(未经审计)(经审计)
营业收入308621.681260292.46
利润总额28374.7995472.92
净利润29106.77101179.81
注:截至2024年3月31日报表(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报表(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经核查,江西自立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人:浙江申联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
2、被担保人:江西自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
4、担保金额:216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壹仟陆佰万元整)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6、担保期限: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四、担保方股东决定意见
上述担保事项已分别经申联环保集团、申能环保股东决定审议通过,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申联环保集团、申能环保可控的范围之内,申联环保集团、申能环保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对江西自立的担保不会影响申联环保集团、申能环保的正常经营,且江西自立的贷款为日常经营所需,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要。本次申联环保集团、申能环保为江西自立提供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600000万元,担保余额为84789.2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75%;
子公司累计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528464.55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能环保为甘肃工企危服环保有限公司承继履行合同提供关联担保。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形、不
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浙江申联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2、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3、浙江申联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