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证券代码:002265证券简称:建设工业公告编号:2024-031
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15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工业园区建设大道1号建设工业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向
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鲜志刚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598688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36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17300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16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25683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0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35632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50%。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刘革律师、白猗歆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选举宋宗宇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85986677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1.02选举李聪波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85986677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选举宋宗宇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535611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
1.02选举李聪波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53561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
上述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宋宗宇、李聪波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均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
2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两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革、白猗歆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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