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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4 00:00 查看全文

新华都 --%

证券代码:002264证券简称:新华都公告编号:2024-076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上午9:15至2024年9月13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都大厦北楼7层;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倪国涛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已于2024年8月29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71)。

1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299528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07243009股1的42.3516%。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494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07243009股的0.069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3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9903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07243009

股的42.2816%。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126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9097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07243009股的0.4114%。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976976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3888%;反对票17514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5847%;弃权票7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7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37.0793%;反对票1751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60.1919%;弃权票7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7288%。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

1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等权利,上市公司召开股东会,计算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应扣减已回购股份,并以此为准计算股东会决议的表决结果。截至2024年9月9日,公司总股本数为719859762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2616753股,则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数总数为707243009股。

2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976071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3586%;反对票1846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6164%;弃权票7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98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33.9691%;反对票18462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63.4499%;弃权票7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581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蔡顺梅律师、吴元星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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