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岗位调整,不再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2024年7月25日为授权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任职人员,激励对象符合
《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及《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禁止授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除1名激励对象因岗位调整,不再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外,本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相符。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确定2024年
7月25日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并同意公司向35名激励对象授予
1420.05万份股票期权。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