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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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〇二四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12月9日(星期一)召开。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两名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4年11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24年11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于2024年11月2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1.本次会议的召集2024年11月2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4年11月23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
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2月4日。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9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
科技生态园 12 栋 B 座 34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2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交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68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614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532%。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8600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128%。
本所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
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7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13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40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3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
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投票结果如下: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刘公直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926858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3413%;
以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6787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3.1692%。
1.02选举陈东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919155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1892%;
以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0842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9.3436%。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为杨雅莉女士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918030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1669%;
以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9593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8.7849%。
42.02选举薄静静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924894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3025%;
以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48234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2.1939%。
2.03选举孙青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917190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1503%;
以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1192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8.3677%。
2.04选举连莲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941231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6253%;
以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11605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0.3076%。
3.《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李沫雯女士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4930877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4207%;
以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08060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5.1651%。
3.02选举张闻女士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4917758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1616%;
以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68797股,占该等股
5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8.6502%。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24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30%;反对318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95%;弃
权54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4049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733%;反对3186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244%;弃权5441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2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275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11%;反对282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9%;弃
权56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7499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867%;反对28236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231%;弃权5618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01%。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09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82%;反对65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00%;弃
权46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091000股,占参加
6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152%;反对6580000股,占参加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789%;弃权464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59%。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789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01%;反对788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88%;弃
权35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8859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302%;反对78898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839%;弃权3596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59%。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791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39%;反对785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24%;弃
权37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905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250%;反对78576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240%;弃权3727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1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7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749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13%;反对827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46%;弃
权37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487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491%;反对8273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890%;弃权3749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19%。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8(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许骜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陈卓豪
2024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