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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新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02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及全体监事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就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制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合法、有效。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内容

符合《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与本员工

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在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充分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从而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推动公司稳定、健康、长远发展。

1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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