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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陆重工:公司章程(2024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6 00:00 查看全文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Ο二四年十月

1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三节独立董事与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

2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于2007年4月16日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2007年4月23日在江苏省苏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07185431004。

第三条公司于2008年6月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70万股,于2008年6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09年9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40万股,于2009年10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4234524股,于2015年11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1636531股。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uzhou Hailu Heavy Industry 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张家港市东南大道1号(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邮政

编码:215618。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30881055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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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科技领航、业界先锋”的企业理念。以市

场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立足国内,拓展国外,服务客户。努力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航天设备制造;道

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冶金专用设备制造;炼油、化工生产

专用设备制造;金属结构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隧道施工专用机械制造;钢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机械

零件、零部件加工;专用设备修理;特种设备销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

冶金专用设备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隧道施工专用机械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研发;工程管理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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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

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

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

通股份的转换情形等事项,均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普通股总

数为8300万股,发起人的姓名、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见附件一。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83088.1055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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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按本条规定回购优先股后,应当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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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本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本公司股票总

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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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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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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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单笔关联交易金额或者同类关联交易的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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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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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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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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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证明。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临时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除本条规定的临时提案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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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需的资料,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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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提案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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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17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公司应当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

资者发言、提问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地答复。

第七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的目的股份回购;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咋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所交易或转让;

19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出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20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制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的关联方的认定及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标准制定。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协商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提出后,由本届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候选人与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度。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21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22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应由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股东回避等情况)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应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第九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期限未满的;

23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限计算至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时并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的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及是否影响公司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4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董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25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督促公司、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

保护、重大投融资活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利润分配等事项。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向股东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本章程的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辞职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1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五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26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独立董事的相关事项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7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时,应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

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对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重大交易

的审议权限,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重大交易决策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28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三)公司或者本所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公司与他人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公司作为总承包人的,应当以项目的全部投资金额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非总承包人的,应当以公司实际承担的投资金额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或者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中标公示的主要内容。

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本所有关规定披露项目中标相关情况。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提示风险。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是:

(一)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下列职权:

29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二)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方式、传真方

式、电话方式,在条件允许时也可采取专人送达书面通知的方式。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两日发出通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30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专人送达、邮寄或者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相关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超过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31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

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

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等。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公司应披露董事会决议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事项公告应当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予以披露。

第三节独立董事与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

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不应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

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

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32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33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的相关事项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共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34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限计算至董事会会议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35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

现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情形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时并由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七)项、第(八)

项情形的,公司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的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及是否影响公司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董事会会议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参照本章程第九十九

条及第一百条关于董事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执行。

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6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任免程序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副总经理向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开展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在总经理外出时经授权行使总经理的全部或部分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财

37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一百五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限计算至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

至(六)项情形的,相关监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时并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8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相关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的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及是否影响公司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监事会会议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成员和结构应当能够确保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的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监事的忠实勤勉义务参照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及第一百条关于董事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执行。

监事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监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监事会应视情节轻重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负有严重责任的监事予以罢免。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除下列情形外,监事

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监事辞职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

39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六十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低于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三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少于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40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七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至少提前十天通知全体监事。通知方式包括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方式。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提前二天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八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

第一百七十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监事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

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情况、每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等、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

41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会议形成的决议等。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在召开

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

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和格

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

(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其中的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42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充分考虑

对投资者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

落的无保留意见;

2、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4、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为实现战略规划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或超过5000万元;

5、董事会认为其他会影响公司战略规划或经营目标实现的情形。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符合利润分配情形下,公司每年度应分红一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的10%。

43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稳健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其中,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为实现战略规划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或超过5000万元;

(4)当年年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数;

(5)董事会认为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现金分红占比规定: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

44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当年的经营情况及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现金流量和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建议,并由董事会在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的情况下,制订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

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45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

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或预计投资收益等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六)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46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话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话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集记录的传真发送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7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7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报刊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48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〇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〇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49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〇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如清算时公司已发行优先股,则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全额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第二百〇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50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五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百一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51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

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元生二0二四年十月

52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附件一:

持股数量出资方式

序号股东(股)持股比例

1徐元生3205095038.6156%净资产折股

2惠建明23309182.8083%净资产折股

3程建明22678222.7323%净资产折股

4瞿永康22678222.7323%净资产折股

5陈吉强20448702.4637%净资产折股

6宋巨能17948682.1625%净资产折股

7朱建忠15215821.8332%净资产折股

8黄泉源15118811.8215%净资产折股

9闵平强12696021.5296%净资产折股

10姚志明12599011.5180%净资产折股

11黄继兵12599011.5180%净资产折股

12潘建华10063711.2125%净资产折股

13钱浩6299500.7590%净资产折股

14陈伟平6299500.7590%净资产折股

15刘浩坤6299500.7590%净资产折股

16潘瑞林6299500.7590%净资产折股

17宋建刚6299500.7590%净资产折股

18黄惠祥6299500.7590%净资产折股

19贝旭初6299500.7590%净资产折股

20杨建华6299500.7590%净资产折股

21陆建明6299500.7590%净资产折股

22钱飞舟2616800.3153%净资产折股

23傅东2093330.2522%净资产折股

24邹雪峰2093330.2522%净资产折股

25张娈2093330.2522%净资产折股

26张卫兵2093330.2522%净资产折股

27张展宇2093330.2522%净资产折股

28葛卫东1569960.1892%净资产折股

29徐建新1569960.1892%净资产折股

30叶利丰1569960.1892%净资产折股

31朱亚平1569960.1892%净资产折股

32陈建国1569960.1892%净资产折股

33郁建国1569960.1892%净资产折股

34朱武杰1569960.1892%净资产折股

35袁军1569960.1892%净资产折股

36唐庆宁1569960.1892%净资产折股

37王平1569960.1892%净资产折股

38陆惠丰1046600.1261%净资产折股

39常宇1046600.1261%净资产折股

53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0张家港海高投资有限公司1121311913.5098%净资产折股

41张家港海瞻投资有限公司995321811.9918%净资产折股

42苏州国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24900003.0000%净资产折股

合计83000000100.0000%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二0二四年十月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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