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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泰和销售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临时公告:2024-063

证券代码:002254股票简称:泰和新材公告编号:2024-063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泰和销售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6日

及2024年5月21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定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烟台泰和新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销售公司”)提供

不超过10亿元的累计最高担保限额,为所有控股子公司的累计最高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8.21亿元。自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起12个月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累计有效余额总额(即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上述最高担保限额总额。持有上述公司股权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持股比例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并履行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

《关于核定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二、担保进展情况近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烟台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最高金额为20000万元,担保期间为2024年10月25日至2027年10月25日止。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临时公告:2024-063

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烟台泰和新材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UAQQMOP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成立时间:2020年11月5日

法定代表人:卢国启

经营范围:合成纤维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针纺织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公司住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峨嵋山路

1号内215室

2、主要股东情况序号认缴出资额(万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元)

1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0100%

截至目前,公司持有其100%的股份,为泰和销售公司的唯一股东。

3、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泰和销售公司资产总额92507.06万元,负债

总额87996.15万元,净资产为4510.91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146291.06万元,利润总额3100.11万元,净利润2424.19万元(上述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4、泰和销售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2临时公告:2024-063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公司与浦发银行烟台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

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

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5、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6、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烟台泰和新材销售有限公司

7、被担保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2024年10月25日至2027年10月25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贰亿元整为限。

3临时公告:2024-063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同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款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

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02649.32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16%,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浦发银行烟台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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