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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0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252证券简称:上海莱士公告编号:2025-020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海盈康(青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

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莱士”或“公司”)控股股东

海盈康(青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盈康”)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

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增强投资者信心,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公司股票的期间之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本次计划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均含本数且不包含交易费用)(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计划”)。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价格区间。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海盈康《关于增持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海盈康(青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2、海盈康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1本次增持计划前(截至2025年2月26日),海盈康持有上海莱士140153585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1.11%,并通过接受 Grifols S.A.(“基立福”)所持上海莱士股份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支配上海莱士43706965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58%)对应的表决权,海盈康合计控制上海莱士183860550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70%)所对应的表决权,为上海莱士的控股股东。

3、公司已于2025年1月9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该次增持计划已完成。除前述情况外,截至本次公告前的12个月内,海盈康及其一致行动人均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4、截至本次公告前的6个月内,海盈康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

增强投资者信心。

2、本次增持计划拟增持股份的金额: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

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均含本数且不包含交易费用)。

3、本次增持计划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增持股份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择机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公司股票的期间之外)。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本次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本次增持计划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增持主体拟使用自有资金及股份

增持专项贷款实施本次增持,其中专项贷款资金占比不超过90%。

2海盈康于近日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出具《贷款承诺函》,中国银行同意为海盈康增持本公司股份提供贷款支持,贷款额度4.5亿元,贷款期限3年,承诺函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1年。

6、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股份方式: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7、本次增持计划不是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特定身份时将继续

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8、本次增持计划的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增持计划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9、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承诺:海盈康承诺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本次

增持计划,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等行为。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目前尚无法预判的其他

风险因素而导致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如本次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相关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3、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1、海盈康出具的《关于增持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2、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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