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步高商连锁股价有限公司理)
关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四家
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6日,贵院作出(2023)湘03破申10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步步高股份”或“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23年11月7
日作出(2023)湘03破16-1号《决定书》,指定步步高股份清
算组担任管理人..
2024年6月30日,贵院作出(2023)湘03破16-21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四
家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步步高
股份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
“《企业破产法》”)及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由管理人进
行监督.
2024年9月19日,步步高股份向管理人提交了《步步高商
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公司
已经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根据《企业破
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管理人现将执行监督工作相关情况向
贵院报告如下:
一、执行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及
重整计划的规定,步步高股份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管理人负责
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
期限相同,自贵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监督期届满或
者步步高股份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时,管理人将向贵院提交监督报
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根据重整
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为:
1.重整投资人依照本重整计划以及重整投资协议的规定,全
额支付投资款;
2.应当向重整投资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经划转至重整投资
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3.以现金方式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资金已分配至债权人指
定的银行账户,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留债清偿的债权,在本重整计
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债权人即与步步高股份及其十四家
子公司之间形成新的法律关系,自步步高股份或相应十四家子公
司向债权人出具《留债方案确认书》之日起,视为本重整计划对
这部分债权已执行完毕;
5.应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证
券账户,或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6.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对预计债权需要预留的偿债资金
和抵债股票已划入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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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已经支付完
毕;
8.债权人与步步高股份或相应十四家子公司就执行本重整
计划的债权清偿另行达成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视为
债权人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
二、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
(一)重整投资款支付情况
根据步步高股份与重整投资人签署的《投资协议》,产业投
资人、财务投资人及其各自指定的主体已向管理人账户支付重整
25投资款合计人民币亿元.
截至目前,全部产业投资人、财务投资人已支付完毕重整投
资款.
(二)投资人股票划转情况
8.4根据重整计划规定,以步步高股份现有总股本亿股为基
数转增出18.48亿股股票,其中11.75亿转增股票用于有条件引
入重整投资人.
11.75截至目前,转增出的亿股股票已经全部划转至产业投
资人、财务投资人及其指定的证券账户.
(三)偿债现金分配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偿债现金的分配涉及职工债权、税款债
10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有财产担保债权及普通债权万元(含
10万元)的部分.截至目前,步步高股份已向符合分配条件的
债权人完成现金偿债资源分配,剩余因债权人尚未提供领受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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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或未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向步步高股份开具发票等原因暂未
分配,该部分偿债资金已提存至管理人银行账户.
因此,以现金方式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资金已分配至债权人
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留债方案确认书出具情况
截至目前,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留债清偿的债权,步步
高股份已经全部发送《留债方案确认书》,并由步步高股份按照
《留债方案确认书》继续履行偿债义务.
(五)债权人股票划转情况
截至目前,步步高股份已向符合分配条件的债权人完成转增
股票分配,剩余因债权人尚未提供领受股票账户或未按照重整计
划规定向步步高股份开具发票等原因暂未分配.管理人已经监督
步步高股份将该部分抵债股票提存至管理人开立的步步高商业
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待后续符合分配
条件后将陆续向有关债权人进行分配.
因此,应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
证券账户,或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六)预计债权预留情况
截至目前,因未申报及暂未确定债权预留的偿债资金已经划
入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预留的抵债股票已经提存至管理人开
立的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因此,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对预计债权需要预留的偿债资
金和抵债股票已划入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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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破产费用清偿情况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
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
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
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步步高股份截至目前的破产费用主要构成如下:1.破产案件
受理费.根据《诉讼交纳办法》,步步高股份已向贵院缴纳了重
整案件受理费.2.管理人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
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及重整计划之规定确定的
管理人报酬已支付完毕.3.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管理人
委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中企华资
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律泊科技有限公司等相关机构为预重
整及重整期间提供的各项服务产生的中介机构费用均已支付完
毕.4.转增股票登记税费、股票过户费.截至目前产生的,因股
票分配而产生的登记税费、股票过户费均已经支付完毕.
因此,步步高股份截至目前产生的破产费用均已经支付完毕
三、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意见
截至目前,根据步步高股份的执行情况,用于引入重整投资
人的转增股票已经划转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应当现金
清偿的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已经支付或提存完毕;应当向债权人
分配的偿债现金已经支付、提存或预留完毕;应当通过以股抵债
方式清偿的债权,债权人或其指定主体已经取得相应股票,或债
权人未领受的股票已经提存或预留完毕;应当留债清偿的债权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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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重整计划的规定出具《留债方案确认书》;应当支付的破产费
用已全部支付完毕.步步高股份重整计划的执行符合重整计划规
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
综上所述,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在贵院的指导关怀和大力
支持下,管理人严格履行监督职责,监督并协助步步高股份在执
行期限内完成了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管理人特此向贵院提交重
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并申请贵院依法裁定确认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并终结步步高股份重整程序.
特此报告.
附件:《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
况的报告》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8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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