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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步高:关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8 00:00 查看全文

步步高商连锁股价有限公司理)

关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四家

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6日,贵院作出(2023)湘03破申10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步步高股份”或“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23年11月7

日作出(2023)湘03破16-1号《决定书》,指定步步高股份清

算组担任管理人..

2024年6月30日,贵院作出(2023)湘03破16-21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四

家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步步高

股份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

“《企业破产法》”)及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由管理人进

行监督.

2024年9月19日,步步高股份向管理人提交了《步步高商

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公司

已经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根据《企业破

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管理人现将执行监督工作相关情况向

贵院报告如下:

一、执行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及

重整计划的规定,步步高股份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管理人负责

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

期限相同,自贵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监督期届满或

者步步高股份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时,管理人将向贵院提交监督报

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根据重整

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为:

1.重整投资人依照本重整计划以及重整投资协议的规定,全

额支付投资款;

2.应当向重整投资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经划转至重整投资

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3.以现金方式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资金已分配至债权人指

定的银行账户,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留债清偿的债权,在本重整计

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债权人即与步步高股份及其十四家

子公司之间形成新的法律关系,自步步高股份或相应十四家子公

司向债权人出具《留债方案确认书》之日起,视为本重整计划对

这部分债权已执行完毕;

5.应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证

券账户,或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6.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对预计债权需要预留的偿债资金

和抵债股票已划入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

--2

7.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已经支付完

毕;

8.债权人与步步高股份或相应十四家子公司就执行本重整

计划的债权清偿另行达成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视为

债权人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

二、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

(一)重整投资款支付情况

根据步步高股份与重整投资人签署的《投资协议》,产业投

资人、财务投资人及其各自指定的主体已向管理人账户支付重整

25投资款合计人民币亿元.

截至目前,全部产业投资人、财务投资人已支付完毕重整投

资款.

(二)投资人股票划转情况

8.4根据重整计划规定,以步步高股份现有总股本亿股为基

数转增出18.48亿股股票,其中11.75亿转增股票用于有条件引

入重整投资人.

11.75截至目前,转增出的亿股股票已经全部划转至产业投

资人、财务投资人及其指定的证券账户.

(三)偿债现金分配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偿债现金的分配涉及职工债权、税款债

10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有财产担保债权及普通债权万元(含

10万元)的部分.截至目前,步步高股份已向符合分配条件的

债权人完成现金偿债资源分配,剩余因债权人尚未提供领受现金

--3

账户或未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向步步高股份开具发票等原因暂未

分配,该部分偿债资金已提存至管理人银行账户.

因此,以现金方式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资金已分配至债权人

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留债方案确认书出具情况

截至目前,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留债清偿的债权,步步

高股份已经全部发送《留债方案确认书》,并由步步高股份按照

《留债方案确认书》继续履行偿债义务.

(五)债权人股票划转情况

截至目前,步步高股份已向符合分配条件的债权人完成转增

股票分配,剩余因债权人尚未提供领受股票账户或未按照重整计

划规定向步步高股份开具发票等原因暂未分配.管理人已经监督

步步高股份将该部分抵债股票提存至管理人开立的步步高商业

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待后续符合分配

条件后将陆续向有关债权人进行分配.

因此,应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

证券账户,或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六)预计债权预留情况

截至目前,因未申报及暂未确定债权预留的偿债资金已经划

入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预留的抵债股票已经提存至管理人开

立的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因此,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对预计债权需要预留的偿债资

金和抵债股票已划入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

--4

(七)破产费用清偿情况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

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

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

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步步高股份截至目前的破产费用主要构成如下:1.破产案件

受理费.根据《诉讼交纳办法》,步步高股份已向贵院缴纳了重

整案件受理费.2.管理人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

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及重整计划之规定确定的

管理人报酬已支付完毕.3.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管理人

委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中企华资

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律泊科技有限公司等相关机构为预重

整及重整期间提供的各项服务产生的中介机构费用均已支付完

毕.4.转增股票登记税费、股票过户费.截至目前产生的,因股

票分配而产生的登记税费、股票过户费均已经支付完毕.

因此,步步高股份截至目前产生的破产费用均已经支付完毕

三、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意见

截至目前,根据步步高股份的执行情况,用于引入重整投资

人的转增股票已经划转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应当现金

清偿的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已经支付或提存完毕;应当向债权人

分配的偿债现金已经支付、提存或预留完毕;应当通过以股抵债

方式清偿的债权,债权人或其指定主体已经取得相应股票,或债

权人未领受的股票已经提存或预留完毕;应当留债清偿的债权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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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重整计划的规定出具《留债方案确认书》;应当支付的破产费

用已全部支付完毕.步步高股份重整计划的执行符合重整计划规

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

综上所述,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在贵院的指导关怀和大力

支持下,管理人严格履行监督职责,监督并协助步步高股份在执

行期限内完成了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管理人特此向贵院提交重

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并申请贵院依法裁定确认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并终结步步高股份重整程序.

特此报告.

附件:《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

况的报告》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84年9月19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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