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头部狼计划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合规性说明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头部狼计划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现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
序合法、有效;
3.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
有人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头部狼计划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徐海明先生、刘自文女士、刘博先生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已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