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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电机: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05 00:00 查看全文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49证券简称:大洋电机公告编号:2024-103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8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5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

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20日和2024年2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6)。

因公司在回购期间实施了2023年度权益分派、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相关规定,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相应由不超过5.50元/股调整为不超过5.31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和2024年10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关于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0)。

截至2024年11月4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实施情况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1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股份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5日、2024年4月3日、2024年5月7日、2024年6月4日、

2024年7月3日、2024年8月5日、2024年9月3日、2024年10月9日披露了本次

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至2024年11月4日期间,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数量9695250股,占公司总股本(截至2024年10月

31日)的0.40%,最高成交价为5.4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87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50060551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回购股份金额已达回购方案中回购总金额下限且

未超过回购总金额上限,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规定的回购价格上限,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成。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方式、价格、资金来源、资金总额及实施期限等相关内

容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等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经自查,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熊杰明因股票期权行权增持公司股份40000股。除此之外,公

2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以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9695250股,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权情况将发生如下变化:

变动前变动后股份类别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61026445025.1461995970025.54

二、无限售流通股181699362174.86180729837174.46

三、总股本2427258071100.002427258071100.00

注:以上变动前后的股本结构统计口径为公司截至2024年10月31日的股本结构。

七、其他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后续将

3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回购实施完成后三年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公司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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