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1(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八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一名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且未指定人选的,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现场、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
2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