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能是
协助董事会独立地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出具审计报告和内部管理建议书,以及与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1(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重要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2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活动,并有权向公司下属各
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索取其所需资料。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负责收集和提供公司有关审计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形成的决议或建议应呈报董事会讨论。包
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或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
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且未指定人选的,由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
3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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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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