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简称:23滨房01债券代码:148410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行使“23滨房01”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7月5日,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发布了《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使“23滨房01”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公告》,本公告为上述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重要提示:
1、根据《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1年末行使本期债券的赎回选择权,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
第1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按照深交所及证券登记机构相关规定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
2024年8月2日为“23滨房01”第1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募集说明书》,公司有权于本期债券第1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行使“23滨房01”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23滨房01”全部赎回。
2、赎回日:2024年8月2日
3、每张债券赎回本金:人民币100元
4、每张债券兑付利息:人民币4.20元
5、每张赎回价格(包含利息):人民币104.20元
16、赎回资金到账日:2024年8月2日
现将发行人关于赎回“23滨房01”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3滨房01”基本情况及赎回情况
1、债券名称: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23滨房01。
3、债券代码:148410。
4、发行总额:人民币70000.00万元,存续规模70000.00万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2年期,附第1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
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票面利率为4.20%。
8、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23年8月2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24年至2025年每年的8月2日,如第1年末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赎回、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4年8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5年8月2日,如第1年末发行人行使
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赎回、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4年8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本息支付将按照
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2、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213、上市交易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4、登记、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5、公司将于2024年8月2日全额赎回“23滨房01”存续本金以及应计利
息:
每张债券赎回本金:人民币100元
每张债券兑付利息:人民币4.20元
每张赎回价格(包含利息):人民币104.20元
二、债权登记日、摘牌日
1、债权登记日:2024年8月1日
2、赎回日:2024年8月2日
3、赎回资金到账日:2024年8月2日
4、摘牌日:2024年8月2日
三、本次赎回本金及利息对象本次赎回本金及利息兑付对象为截至2024年8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23滨房01”债券持有人。2024年8月1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赎回的本金及利息;2024年8月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赎回的本金及利息。
四、本次赎回本金及利息办法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赎回本金及利息的支付。
在本次赎回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赎回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赎回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3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
券本次赎回本金及利息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五、关于本次赎回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投资机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
7日至2021年1月13日止,本期债券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
利息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通知请投资者关注后续进展。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本期债券赎回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东路38号
4联系人:沈伟东、陈国灵、帅华锋
电话:0571-869986665
传真:0571-86046189
2.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王艳艳、屈耀辉、朱军、张大明、赵伟男
电话:010-60837839
传真:010-60833504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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