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27层。邮编:200041电话:(8621)5234-1668传真:(8621)5234-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星期一)下午15:00在杭州市下沙银海街760号杭州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李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24年3月29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披露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1)。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下午15:00在杭州市下沙银海街
760号杭州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5名,代表股份4125744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7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股份3845239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9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2名,代表股份28050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6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名,代表股份28050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63%。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公司已回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就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就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议案,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4125483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7%;
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024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0%;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4125483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024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0%;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4125483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数的99.9937%;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024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0%;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4125483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024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0%;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25483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024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0%;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0246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0%;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024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0%;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05328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52%;反对20416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0091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217%;反对20416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经销商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4304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56%;反对82696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7810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188%;反对8269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8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42932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28%;反对82811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7695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778%;反8281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25483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024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0%;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25483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024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0%;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________________林琳________________
李晗________________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