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歌尔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尔股份”、“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歌尔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尔微”、“拟分拆主体”或“所属子公司”)至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歌尔股份就本次分拆歌尔微至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歌尔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预案》(以下简称“《分拆预案》”)披露前一日的歌尔股份内幕信
息知情人股票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分
拆所属子公司至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分拆预案》披
露前一日止,即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9月1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拟分拆主体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五)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六)其他知悉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的机构和自然人;
(七)前述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分拆相关人员及相关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方提供的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歌尔股份公告文件,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分拆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方存在交易歌尔股份股票的情形如下:
(一)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买卖歌尔股份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累计买入股份累计卖出股份自查期末持有股份交易期间
(股)(股)(股)
2024年3月13日-
5229246-39434946
2024年9月13日
针对上市公司上述账户股份变动情况,上市公司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在自查期间,本公司存在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累计买入5229246股歌尔股份股票的情况。上述交易系本公司根据2023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实施的股份回购。上述行为已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歌尔股份股票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2)除上述列示情形外,本公司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歌尔股份股票的情形,亦未以其他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歌尔股份股票。
(3)在自查期间,本公司从未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内幕信息或
提出买卖歌尔股份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公司买卖歌尔股份股票;
本公司亦不存在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本公司承诺,在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歌尔股份股票交易。
(5)本公司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如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中金公司
自查期间内,中金公司存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1)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股份变动数量自查期末结余股数
交易日期买入/卖出
(股)(股)
42693517买入成交
41466897卖出成交
526900申购赎回股份减少
236000申购赎回股份增加
106800融券券源划拨划出
证金公司归还出借
2024年3月13日-65600人证券1548648
2024年9月13日
65600出借人证券出借
34800股份解冻
34800股份冻结
33300融券券源划拨划入
400股份存入
400股份取出
(2)资管业务管理的账户股份变动数量自查期末结余股数
交易日期买入/卖出
(股)(股)
2024年3月13日-487200买入
314300
2024年9月13日1822700卖出
(3)融资融券专户账户股份变动数量自查期末结余股数
交易日期买入/卖出
(股)(股)
510738融券卖出股份融出
250200买券还券划入
2024年3月13日-119738现券还券划入
1900
2024年9月13日106800融券券源划拨划入
33300融券券源划拨划出
700卖券还款资金划入
3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中金公司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公司资管业务管理账户、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融资融券专户账户
买卖歌尔股份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承诺:在本次拟实施的分拆上市过程中,本公司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歌尔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事宜之未公开信息违规披露给第三方。”
3、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
自查期间内,瑞银证券存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股份变动数量自查期末结余股数
交易日期买入/卖出
(股)(股)
2024年3月13日-24900买入
-
2024年9月13日24900卖出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瑞银证券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如下:
“(1)在自查期间,本单位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分拆有关信息的情况下,依据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日常市场化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2)除上述列示情形外,本单位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歌尔股份股票的情形,亦未以其他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歌尔股份股票。
(3)在自查期间,本单位从未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内幕信息或
提出买卖歌尔股份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单位买卖歌尔股份股票;
本单位亦不存在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本单位承诺,在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单位将继续严格遵守
4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
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歌尔股份股票交易。
(5)本单位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上述相关机构外,本次分拆核查范围内其他内幕信息知情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歌尔股份股票的情形。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歌尔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自查期末持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
序号姓名职务/关系有股份份(股)份(股)
(股)歌尔集团有限公司总经
1孙红斌2271002122007631800
理
2徐树林歌尔股份员工770057002000
3王永珍歌尔股份员工10001300-
4陈福锋歌尔股份员工300500100
5郭琛歌尔股份员工300300-
歌尔股份员工之直系亲
6李喆480022002700
属
7田立梅歌尔微监事400-600
8刘秋红歌尔微员工-6500-
9孙超歌尔微员工1001100100
10高书勇歌尔微员工200100100
11张晓静歌尔微员工-300-
12孙丽华歌尔微员工200-2060
13季秦婕歌尔微员工-200-
14郑帅歌尔微员工之直系亲属18001800-
15杜艳歌尔微员工之直系亲属300068001700
16郭晓冬歌尔微员工之直系亲属3300100029300
本次分拆相关中介机构
17李光耀1660094007200
工作人员之直系亲属本次分拆相关中介机构
18李志97009700-工作人员之直系亲属
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工作
19姜慧-700-人员
上述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歌尔股份股票的行为发生在其知悉内幕信息之
5前,或对于本次歌尔股份分拆事项不知情,均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独立财务顾问取得了交易进程备忘录、相关自然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等,相关声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上市公司、拟分拆主体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本人买卖歌尔股份股票的情
形
针对前述交易行为,孙红斌、徐树林、王永珍、陈福锋、郭琛、田立梅、刘秋红、孙超、高书勇、张晓静、孙丽华、季秦婕、姜慧出具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未参与本次分拆事项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歌尔股份股票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分拆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依赖于歌尔股份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歌尔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在自查期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从未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员泄露
相关内幕信息或提出买卖歌尔股份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买卖歌尔股份股票;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亦不存在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
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除本人在自查报告中列示买卖歌尔股份股票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以其他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歌尔股份股票。
(4)本人承诺,在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
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歌尔股份股票交易。
(5)本人承诺,若本人及/或本人直系亲属买卖歌尔股份股票行为被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及/或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在此期间买卖歌尔股份的股票等交易取得的相应收益无偿转让给歌尔股份。
(6)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相关人员之直系亲属买卖歌尔股份股票的情形
(1)相关人员已出具声明与承诺
针对前述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股票买卖行为,赵俊旭(李喆之直系亲属)、李欣(郑帅之直系亲属)、张颢藩(杜艳之直系亲属)、于克娟(郭晓冬之直系亲属)、李欢欢(李光耀之直系亲属)、李方达(李志之直系亲属)已出具
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歌尔股份股票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分拆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依赖于歌尔股份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歌尔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在自查期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从未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员泄露
相关内幕信息或提出买卖歌尔股份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买卖歌尔股份股票;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亦不存在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本人直系亲属的股票交易行为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除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报告中列示买卖歌尔股份股票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以其他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歌尔股份股票。
(4)本人承诺,在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
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歌尔股份股票交易。
(5)本人承诺,若本人及/或本人直系亲属买卖歌尔股份股票行为被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及/或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在此期间买卖歌尔股份的股票等交易取得的相应收益无偿转让给歌尔股份。
(6)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相关人员之直系亲属已出具声明与承诺
针对前述交易行为,相关人员之直系亲属李喆、郑帅、杜艳、郭晓冬、李光耀、李志已出具声明及承诺如下:
7“1、除歌尔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进行股票交易时并未知悉本次分拆相关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歌尔股份股票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分拆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依赖于歌尔股份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歌尔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在自查期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从未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员泄露相
关内幕信息或提出买卖歌尔股份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买卖歌尔股份股票;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亦不存在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分
拆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除本人上述列示买卖歌尔股份股票情形外,在自查期间本人未以其他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歌尔股份股票。
4、本人承诺,在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歌尔股份股票交易。
5、本人承诺,若本人及/或本人直系亲属买卖歌尔股份股票行为被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及/或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在此期间买卖歌尔股份的股票等交易取得的相应收益无偿转让给歌尔股份。
6、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上述相关自然人外,本次分拆核查范围内其他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查询结果、
本次分拆上市自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与承诺、对相关
自然人的访谈,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基于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前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作出的相关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的前提下,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
8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前述买卖行为对本次分拆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9(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歌尔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杨智博王峰
独立财务顾问协办人:
胡宇翔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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