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1证券简称:歌尔股份公告编号:2024-099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9日下午2:00
2、召开地点: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梨园街与永春路交叉口东歌尔股份有限公
司光电园二期综合楼A1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上午9:15-2024年11月19日
下午3:00期间任意时间。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姜滨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419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027366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63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511887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1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8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15479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63%;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419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33206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81%。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以现场参会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合计投票结果出席会议有效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表决议案表决权的股份序号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结果总数股数股数股数有效表决权有效表决权有效表决权
(股)(股)(股)总数比例总数比例总数比例《关于审议公司<2024议案1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90273667990040933499.7422%16605450.1839%6668000.0739%通过预案>的议案》《关于拟注册发行超议案290273667989943099299.6338%23782870.2635%9274000.1027%通过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合计投票结果出席会议中小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股东有效表决序号占出席会议中占出席会议中占出席会议中权的股份总数股数股数股数小股东有效表小股东有效表小股东有效表
(股)(股)(股)决权比例决权比例决权比例《关于审议公司<2024议案1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25332060325099325899.0813%16605450.6555%6668000.2632%预案>的议案》《关于拟注册发行超议案225332060325001491698.6951%23782870.9388%9274000.3661%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上述相关议案的公告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于进进律师、孙春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歌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歌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