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盛新锂能: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

8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相关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公司亦已分别于2024年7月19日和2024年8月24日公告披露了相关议案的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现

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视频参会系统。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9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会议通知载明的地点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9日上午9:15-2024年9月9日下午15:00。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公告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日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不少于15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21、截至2024年9月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律师。

经公司工作人员和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出席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50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658391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9.187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92081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1.089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44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37580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8.0981%。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申请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股数(股)比例(%)

赞成26469323399.56902598125195.7758

反对10246940.385510246943.7774

弃权1212000.04561212000.4468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申请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3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股数(股)比例(%)

2.1赞成26468725399.56672597527195.7538

反对9921940.37329921943.6576

弃权1596800.06011596800.5886

2.2赞成26468075399.56432596877195.7298

反对10097940.379910097943.7224

弃权1485800.05591485800.5477

2.3赞成26468355399.56532597157195.7402

反对9966940.37499966943.6742

弃权1588800.05981588800.5857

2.4赞成26468565399.56612597367195.7479

反对10087940.379510087943.7188

弃权1446800.05441446800.5333

2.5赞成26468095399.56432596897195.7306

反对9959940.37479959943.6716

弃权1621800.06101621800.5979

2.6赞成26466005399.55652594807195.6535

反对10189740.383310189743.7563

弃权1601000.06021601000.5902

2.7赞成26467345399.56152596147195.7029

反对9956940.37459956943.6705

弃权1699800.06391699800.6266

2.8赞成26466445399.55812595247195.6697

反对10096940.379810096943.7221

弃权1649800.06211649800.6082

2.9赞成26467845399.56342596647195.7214

反对9780940.36799780943.6056

弃权1825800.06871825800.6731

3、审议《关于公司申请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股数(股)比例(%)

赞成26465683399.55532594485195.6417

反对10279940.386710279943.7895

弃权1543000.05801543000.56884、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境外公开发行 H股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4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股数(股)比例(%)

赞成26466683399.55902595485195.6785

反对10145940.381710145943.7401

弃权1577000.05931577000.5813

5、审议《关于公司境外公开发行 H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股数(股)比例(%)

赞成26466545399.55852595347195.6734

反对10279740.386710279743.7895

弃权1457000.05481457000.5371

6、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股数(股)比例(%)

赞成26507434799.71232636236597.1808

反对5911800.22245911802.1793

弃权1736000.06531736000.6399

7、审议《关于公司发行 H股之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股数(股)比例(%)

赞成26467245399.56112596047195.6992

反对10064940.378610064943.7103

弃权1601800.06031601800.5905

8、审议《关于增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股数(股)比例(%)

赞成26515744799.74362644546597.4871

反对5033800.18945033801.8556

弃权1783000.06711783000.6573

9、审议《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股数(股)比例(%)

5赞成26508454799.71622637256597.2184

反对5882000.22135882002.1683

弃权1663800.06261663800.613310、审议《关于投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股数(股)比例(%)

赞成26473105399.58322601907195.9153

反对5691420.21415691422.0981

弃权5389320.20275389321.986711、审议《关于制定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股数(股)比例(%)

赞成26516234799.74542645036597.5052

反对5498000.20685498002.0268

弃权1269800.04781269800.4681

12、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股数(股)比例(%)

12.1赞成26514564799.73912643366597.4436

反对5130000.19305130001.8911

弃权1804800.06791804800.6653

12.2赞成26514974799.74072643776597.4587

反对5200000.19565200001.9169

弃权1693800.06371693800.6244

13、审议《关于聘请 H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股数(股)比例(%)

赞成26511604799.72802640406597.3345

反对5683000.21385683002.0949

弃权1547800.05821547800.5706

14、审议《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股数(股)比例(%)

赞成26516464799.74632645266597.5136

反对5303000.19955303001.9549

弃权1441800.05421441800.531515、审议《关于终止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剩余部分暨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股数(股)比例(%)

赞成26515154799.74142643956597.4653

反对5297000.19935297001.9527

弃权1578800.05941578800.5820

16、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部分条款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股数(股)比例(%)

赞成26515664799.74332644466597.4841

反对5368000.20195368001.9788

弃权1456800.05481456800.5370

上述第8项议案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审核无异议;上述第1-5项、第7项和第11-16项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变更、否决提

7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8(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宏律师(签名)

经办律师:李颖律师(签名)李新梅律师(签名)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9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