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4第2166号
致: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费林森、盛建平律师(下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6日下午14:30在安徽省合
肥市高新开发区望江西路66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庆峰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6日上午9:15至
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6日上午9:15至2024年9月6日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
的股东共计2332人,共代表公司股份6866431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702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6人,代表公司股份2999789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764%,均为2024年8月2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2296人,代表公司股份3866642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26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天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为:
1、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43027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33%;反对1484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01%;弃权540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6%。
刘庆峰先生及其拥有公司的全部表决权股份、刘庆峰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中科大资
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段大为先生、于继栋先生、董雪燕女士、汪明女士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11226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124%;反对1484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04%;
弃权540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72%。
2、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83654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7%;反对2480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12%;弃权508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102628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611%;反对24802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901%;
弃权508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89%。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相关事宜的议案》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683669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69%;反对2428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36%;弃权54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4%。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102778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743%;反对24282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441%;弃权545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15%。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84995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01%;反对1006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6%;弃权640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3%。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11603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52%;反对1006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889%;弃权6409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59%。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84974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70%;反对1006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6%;弃权662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5%。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11582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265%;反对1006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886%;
弃权6624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49%。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本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卢贤榕
经办律师:费林森盛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