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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3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229证券简称:鸿博股份公告编号:2024-060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黎小林、杨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1》”)和《关于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倪辉、黎红雷、王彬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2》”),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1》的具体内容“经查,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寓泰控股)、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熠贸易)、黎小林、杨凯存在以下问题:

寓泰控股、辉熠贸易在2020年12月至2024年2月为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股份或公司)控股股东。2023年4月,黎小林、杨凯分别通过受让寓泰控股、辉熠贸易94.23%、100%股权,成为鸿博股份新增实际控制人。黎小林、杨凯承诺在未来十八个月内,寓泰控股、辉熠贸易不减持鸿博股份股票。

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寓泰控股、辉熠贸易所持鸿博股份股票被强制

平仓、司法扣划合计减持10803.3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68%,其中,2024年1月至2024年2月,因司法扣划合计减持10553.5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18%。寓泰控股、辉熠贸易不晚于2023年8月14日知悉所持公司股份存在被

强制过户风险但未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寓泰控股、辉熠贸易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黎小林、杨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以下简称《承诺指引》)第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承诺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承诺指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寓泰控股、辉熠贸易、黎小林、杨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警示寓泰控股、辉熠贸易、黎小林、杨凯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决定书2》的具体内容“经查,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寓泰控股)、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熠贸易)在2020年12月至2024年2月为鸿博股份控股股东。2023年

4月,黎小林、杨凯分别通过受让寓泰控股、辉熠贸易94.23%、100%股权,成

为鸿博股份新增实际控制人。

2024年1月至2024年2月,寓泰控股、辉熠贸易所持有的鸿博股份股票因

司法扣划合计减持10553.5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18%。鸿博股份不晚于

2023年8月21日知悉寓泰控股、辉熠贸易所持公司股份存在被强制过户风险但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鸿博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倪辉、总经理黎红雷、董事会秘书王彬彬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鸿博股份、倪辉、黎红雷、王彬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及上述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三、其他情况说明

1、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将严格按照

福建证监局的要求,对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在期限内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

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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