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7证券简称:奥特迅公告编号:2024-061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2日(星期四)下午14:50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2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松坪山路3号奥
特迅电力大厦十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迅”或“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廖晓霞女士。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1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代表共126人,代表的股
份总数1318666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2136%。其中:
(1)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310711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2.892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22人,代表股份
79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21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1753383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141%;反对票75500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572%;弃权票37800股,弃权票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7497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7.6702%;反对7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5525%;
弃权3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7773%。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1755783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159%;反对票73100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554%;弃权票37800股,弃权票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87%。
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7521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的97.7195%;反对7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5032%;
弃权3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7773%。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1755083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154%;反对票73800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559%;弃权票37800股,弃权票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7514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7.7051%;反对7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5176%;
弃权3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7773%。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1755483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157%;反对票73400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556%;弃权票37800股,弃权票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7518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7.7134%;反对7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5093%;
弃权3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7773%。
以上四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尹子鸣律师和夏宇慈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4年9月13日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盖章的《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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