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10月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担任,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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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及任免。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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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
季度召开一次由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以专人送达、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与参会委员关联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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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决议由其余参会委员同意即视作通过。委员回避表决后,审计委员会参与会议表决的委员人数不足半数时,应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现场会议、现场和远程视频相结合或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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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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