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领导小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四条舆情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
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福建省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第五条公司证券部协助舆情领导小组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
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领导小组。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单位,主要应履行
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明确舆情信息采集配合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第八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保证对外宣传
工作的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四章舆情信息的报告及处置流程
第九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一)公司各部门或各分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二)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
有关情况,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报告;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若发现严重影响公司市场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舆情信息,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舆情领导小组应视情况召集舆情领导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
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
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相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