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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晶科技: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222证券简称:福晶科技公告编号:2024-014

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0日14:30;2)网络投

票时间:2024年5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F区9号楼B楼七层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董事长陈辉先生。

(5)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30日。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925292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64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905630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1.18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9661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599%。

(2)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人,代表股份19858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6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96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4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19661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4599%。

3、除吴少凡董事因公出差未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外,公司其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提案1.00《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525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22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87%;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0《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5255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21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37%;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提案3.00《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总表决情况:

同意92525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22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87%;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4.00《2023年度决算》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523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7%;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00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79%;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63%;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7%。

提案5.00《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525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22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87%;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提案6.00《2024年度预算及工作计划》总表决情况:

同意92523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7%;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00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79%;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63%;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7%。

提案7.00《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5255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21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37%;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8.00《关于申请2024年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523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7%;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00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79%;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63%;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7%。提案9.00《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084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92%;反对4448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09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5979%;反对4448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10.00《关于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525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22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87%;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11.00《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523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7%;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00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79%;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63%;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7%。提案12.00《未来三年(2024-2026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525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22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87%;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13.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75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287%;反对14538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7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19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7883%;反对14538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21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提案14.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732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265%;反对14538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713%;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98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6826%;反对14538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2117%;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7%。

提案15.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75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287%;反对14538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7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19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7883%;反对14538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21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16.00非独立董事选举

总表决情况:

16.01.候选人:陈辉同意股份数:92431122股

16.02.候选人:陈秋华同意股份数:92391122股

16.03.候选人:蔡德全同意股份数:92391121股

16.04.候选人:吴少凡同意股份数:92371123股

16.05.候选人:邱超凡同意股份数:92368721股

16.06.候选人:洪杨平同意股份数:92371123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6.01.候选人:陈辉同意股份数:1887745股

16.02.候选人:陈秋华同意股份数:1847745股

16.03.候选人:蔡德全同意股份数:1847744股

16.04.候选人:吴少凡同意股份数:1827746股

16.05.候选人:邱超凡同意股份数:1825344股

16.06.候选人:洪杨平同意股份数:1827746股

根据表决结果,陈辉先生、陈秋华先生、蔡德全先生、吴少凡先生、邱超凡先生、洪杨平先生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提案17.00独立董事选举

总表决情况:

17.01.候选人:陈嘉同意股份数:92464628股

17.02.候选人:朱霖同意股份数:92361122股

17.03.候选人:孙敏同意股份数:92361122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7.01.候选人:陈嘉同意股份数:1921251股

17.02.候选人:朱霖同意股份数:1817745股

17.03.候选人:孙敏同意股份数:1817745股

根据表决结果,陈嘉女士、朱霖女士、孙敏女士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提案18.00监事选举

总表决情况:

18.01.候选人:张戈同意股份数:92400122股

18.02.候选人:林恒丰同意股份数:92391122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8.01.候选人:张戈同意股份数:1856745股

18.02.候选人:林恒丰同意股份数:1847745股

根据表决结果,张戈先生、林恒丰先生当选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李霞女士共同组成第七届监事会,任期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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