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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关于“21东华01”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09 00:00 查看全文

债券简称:21东华 01 债券代码:149693.SZ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1东华01”

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利率调整:根据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告的《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疫情防控债)(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公司作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疫情防控债)(第一期)(债券代码:149693.SZ,债券简称:21东华01)的发行人,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当前的市场行情,公司决定下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21东华01”债券存续期后2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为3.2%。

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3、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回售登

记期内登记;若投资者未作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

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21东华01”。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5、回售登记期: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0月16日(仅限交易日)。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24年11月4日。

7、本次申报可撤销,回售撤销期:202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25日(仅限交易日)。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2021年11月2日至2024年11月1日)票面

利率为4.65%;在本期债券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下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2024年11月2日至2026年11月1日)的票面利率为

3.2%。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调整票面利率前,存续期内的债券派息兑付列表如下:

/每张兑付每张派每张派息/序业务派息年利率证券计

起息日%本金额息金额兑付额号类型兑付日()划面值

(元)(元)(元)

1派息2021/11/022022/11/024.6510004.654.65

2派息2022/11/022023/11/024.6510004.654.65

3派息2023/11/022024/11/044.6510004.654.65

调整票面利率后,存续期内后2年的债券派息兑付列表如下:

每张兑付每张派每张派息/

序业务派息/年利率证券计

起息日%本金额息金额兑付额号类型兑付日()划面值

(元)(元)(元)

1派息2024/11/022025/11/033.210003.23.2

2派息2025/11/022026/11/023.210003.23.2

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2、回售登记期: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0月16日(仅限交易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张(即面值100元)

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元。

4、回售申报安排: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者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登记期内)。在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5、回售撤销安排:本次回售撤销期为202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

25日(仅限交易日)。持有人通过系统申报回售撤销后,有效的申请撤销份额

将在回售撤销申报确认后次一交易日恢复可交易状态。回售相关指令处理顺序依次为:撤销回售申报指令、回售申报指令。请投资者知悉存在相关风险。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24年11月4日。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为登记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

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24年11月4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23年11月2日至2024年11月1日期间利息,利

率为4.65%。每10张“21东华01”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6.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7.20元;非

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 10张派发利息为 46.50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

申报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投资机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止,本期债券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通知请投资者关注后续进展。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五、本期债券相关机构和联系方式

1、发行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一峰联系地址:南京市仙林大道徐庄软件园紫气路1号

邮政编码:210042

联系人:庞亚丰

联系电话:025-86819806

传真:025-86771021

2、受托管理人、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娟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联系人:王文婧

联系电话:010-66555744

传真:010-66553371特此公告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9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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