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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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91-87850803传真:0591-87816904
邮编:350005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力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为真实,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1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15:00在福建省福州市高新区创业路8号万福中心3号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5人,均为截至2024年5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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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68284632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11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
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779097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52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9365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4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4996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62%。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的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也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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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6824137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6%;
反对42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9%;弃权
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0670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43%;反对42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49%;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二)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6824137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6%;
反对42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9%;弃权
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0670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43%;反对42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49%;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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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6794876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81%;
反对33454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99%;弃权
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114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909%;反对33454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553%;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9%。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四)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6794692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54%;
反对33457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00%;弃权
3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112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158%;反对33457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565%;弃权3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8%。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五)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
同意6826914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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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14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弃权
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3447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77%;反对14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14%;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六)审议通过《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表决情况:
同意6826967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
反对13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弃权
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3500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94%;反对13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98%;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七)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824137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6%;
反对42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9%;弃权
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15%。
6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0670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43%;反对42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49%;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
表决情况:
同意23908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889%;
反对57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72%;弃权
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539%。本议案涉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基于谨慎性原则,关联股东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9089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889%;反对57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72%;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9%。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孙丽华
负责人:经办律师:
林伙忠范荣静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