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9证券简称:达意隆公告编号:2024-057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12月23日15:00
(2)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
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云埔一路23号公司一号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颂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53名,代表股份数量55325821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7.7979%。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5名,代表股份数量54983771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7.626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48名,代表股份数量34205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9%。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以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选举张颂明先生、陈钢先生、肖林女士、吴小满先
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上述董事任期为二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占与会有效表决序号议案同意票数表决权股份结果总数比例
1.01选举张颂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5506651499.5313%通过
1.02选举陈钢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5510589699.6025%通过
1.03选举肖林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5504570399.4937%通过
1.04选举吴小满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5510589699.6025%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序号议案同意票数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1.01选举张颂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8274324.1903%
1.02选举陈钢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2212535.7038%
1.03选举肖林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6193218.1061%
1.04选举吴小满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2212535.7038%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选举张宪民先生、黄建水先生、陆正华女士为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董事任期为二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占与会有效表决序号议案同意票数表决权股份结果总数比例
2.01选举张宪民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5500631199.4225%通过
2.02选举黄建水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5500630299.4225%通过
2.03选举陆正华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5500630399.4225%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序号议案同意票数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2.01选举张宪民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25406.5897%
2.02选举黄建水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25316.5870%
2.03选举陆正华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25326.5873%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选举谢蔚女士、黄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与梁殿胜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占与会有效表决序号议案同意票数表决权股份结果总数比例
3.01选举谢蔚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5500630699.4225%通过
3.02选举黄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5500630899.4225%通过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委派陈翊律师、黄素欣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