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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油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9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现场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1-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24年7月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2024年7月3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2法律意见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18日(星期四)中午12:00在新

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宝石路 278 号科研生产办公楼 A 座 515 室召开。因董事长林军先生无法现场出席,由全体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简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7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8日9:15至9:25、9:30至

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7月1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8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11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802840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6363%。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2024年7月11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8名,代表股份12756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868%。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

3法律意见书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合计1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815597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231%。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9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12797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884%。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现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现场选举股东代表赵树芝、李剑为计票人,选举监事张明明、本所见证律师秦雨为监票人,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

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向关联方融资的议案》

就本议案的审议,克拉玛依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股东湖州燕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根据于2023年8月10日生效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的11.9999%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独家全权委托给克拉玛依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该部分股份回避表决。

同意2931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25%;反对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68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58%;反对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冯泽伟

经办律师:

秦雨年月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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