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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0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203证券简称:海亮股份公告编号:2025-005

债券代码:128081债券简称:海亮转债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亮股份”、“乙方”)已于2024年11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持有的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川集团”、“甲方”)1.12%股权转让给金川集团。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不再持有金川集团股份。该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4年12月31日,公司已与金川集团签署《股份回购减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本次回购减资价格依据甲方经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备

案的评估结果确定。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24)第1866号《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减资项目涉及的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评估值为9280853.57万元。上述资产评估结果已经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备案。根据上述评估结果,双方确定本次定向回购减资的价格为4.04元/股,标的股份对应的回购减资对价共计1040399703.50元(按照四舍五入计算)。

2、双方同意,本次回购减资的对价分三期支付,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90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回购减资款的30%,即人民币312119911.05元;

(2)甲方于第一期回购减资款支付期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回购减资款的30%(即人民币312119911.05元)及在此期间(指第一期回购减资款支付期届满日至第二期回购减资款支付完毕期间)未支付款项(即未付的70%回购减资款)的利息(利率按照第一期回购减资款支付日对应的一年期 LPR 利率计算);

(3)甲方于第二期回购减资款支付期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回

购减资款的40%(即人民币416159881.40元)及在此期间(指第二期回购减资款支付期届满日至第三期回购减资款支付完毕期间)未支付款项(即未付的40%回购减资款)的利息(利率按照第二期回购减资款支付日对应的一年期 LPR 利率计算)。

(4)任一期回购减资款的支付期届满日为非工作日的,甲方应最迟不晚于支付期届满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回购减资款。

3、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协议项下其应

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其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不止一方违约,则由各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违约所引起的责任。

(2)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向乙方按时足额支付回购减

资款项的,对甲方应付未付的款项应计收罚息,逾期罚息利率自逾期之日起按计收罚息日适用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执行,直至甲方清偿完毕全部应付未付款项之日止。

特此公告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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