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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交投: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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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委员范围内的独立董事担任,由委员选举并经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1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

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

2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按需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或按照上市监

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要求参加相关培训、交流活动等,所产生的差旅等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

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

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或现场结合通讯方式。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4(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当主任委员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5性记载。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

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如涉及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还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

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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