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665号关于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同观大道3号证通电子产业园二期-101;
曾胜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程峰武,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通电子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年1月31日,证通电子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
—1—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3000万元至4500万元。2024年4月27日,证通电子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公司2023年度预计净利润向下修正为-8000万元至-6000万元。2024年4月30日,证通电子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7203.96万元。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2023年度预计净利润与经审计的2023年度净利润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5.1.3条第一款、第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曾胜强、财务总监程峰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5.1.9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曾胜强、财务总监程峰武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证通电子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
—2—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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