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捷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涵涵律师、卢润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融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已于2024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融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
网络投票程序和时间安排、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15:30在广州市天河区珠
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45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吕向阳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下午15:00法律意见书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报
到登记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计464人,代表股份658125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346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633755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40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61人,代表股份24369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38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2024年11月8日下午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了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
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65430501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96%;反对2725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41%;反对1095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3%。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融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章)经办律师:陈涵涵
律所负责人:刘涛卢润姿中国广州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