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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服务:关于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188证券简称:中天服务公告编号:2024-024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公司本次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共涉案三起,涉案金额包括投资损失款、佣金和利息损失共计3793.11万元及诉讼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或有事项确认预计

负债的相关规定,以及参考该等案件历史赔付比例,公司将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按涉案金额的50%计提预计负债1896.56万元。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收到浙江省湖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送达的案号分别为(2024)浙05民初

127号、(2024)浙05民初128号、(2024)浙05民初129号《传票》《应诉通知书》

等相关法律文书。湖州中院已于2024年9月29日分别受理了顾芬元、武新明、冯小进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并将于2024年11月6日分别进行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号为(2024)浙05民初127号的起诉状主要内容

原告:顾芬元

被告: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投资损失款人民币4850175.18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上述投资交易佣金损失970.04元、印花税损失

4850.18元;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78795.27元。(以4855995.4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7日起按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止,暂计算至2022年10月20日);以上诉讼金额共计4934790.67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4月27日,被告发布公告称于2018年4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18117号),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2020年4月10日,被告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被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的虚假记载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即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管部门已经查明被告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原告作为投资者,在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即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2017年4月29日至揭露日2018年4月27日期间),不定期累计购买了被告1166300股的股票,购入成本共计人民币10229945元,购入平均价为8.771元。

原告的投资损失与被告的信息披露违法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致使原告的股票投资遭受了重大的损失。依据规定,原告投资损失的基准日为2018年

6月11日,由此计算出基准价为4.6127元,故原告的投资损失差额为4850175.18元[(8.7713-4.6127)*1166300]。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2、案号为(2024)浙05民初128号的起诉状主要内容

原告:武新明

被告: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投资损失款人民币29131076.8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上述投资交易佣金损失5926.21元、印花税损

失29131.07元;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29166134.08元为基数自2018年

3月27日起按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止,暂计算至2022年10月20日为

473261.03元);以上诉讼金额共计29639395.11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4月27日,被告发布公告称于2018年4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18117号),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2020年4月10日,被告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被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的虚假记载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即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管部门已经查明被告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原告作为投资者,在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3月26日期间(即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2017年4月29日至揭露日2018年4月27日期间),不定期累计购买了被告4144000股的股票,购入成本共计人民币48246110.6元,购入平均价为11.6424元。

原告的投资损失与被告的信息披露违法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致使原告的股票投资遭受了重大的损失。依据规定,原告投资损失的基准日为2018年

6月11日,由此计算出基准价为4.6127元,故原告的投资损失差额为

29131076.8元[(11.6424-4.6127)*4144000]。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3、案号为(2024)浙05民初129号的起诉状主要内容

原告:冯小进

被告: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3356866.33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根据被告的信息披露公告,认为被告已经进行了真实、充分、完整、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并根据信息披露情况对被告进行投资。因被告虚假陈述,原告在2017年4月29日到2018年4月27日之间买入被告股票,并且在2018年4月27日后仍持有或卖出,造成损失。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被告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的虚假记载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投资者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可以认定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2017年4月29日,虚假陈述揭露日2018年4月27日。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间购买了被告股票,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卖出或持有被告股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原告遭受的投资损失3356866.33元,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法定因果关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等法律法规,请法院依法予以裁判。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1、其他未达披露标准的诉讼

原告被告纠纷解决涉诉金额(万元)赔偿金额(万元)进展情况

徐文胜中天服务股份有证券虚假陈30.08/已开庭未判决

王双伟限公司述纠纷1.13/尚未开庭审理

李庆劳动纠纷5.892.41已裁决中天美好生活服

翁建华、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10.95/已开庭未判决李霞偿纠纷

2、截至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截止目前,上述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或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的相关规定,以及参考该等案件历史赔付比例,公司将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按涉案金额的50%计提预计负债1896.56万元。

公司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4)浙05民初127号及相关法律文书。

2、《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4)浙05民初128号及相关法律文书。

3、《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4)浙05民初129号及相关法律文书。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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