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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聚德: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07 00:00 查看全文

全聚德 --%

证券代码:002186证券简称:全聚德公告编号:2024-29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未出现否决、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对全部议案实行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6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4年11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6日上午9:15

至2024年11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河沿217号公司517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金梅女士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1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39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419385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2459%。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9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0870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309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346914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3.8847%。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39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2470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3612%。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增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0795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44%;反对1052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16%;弃权9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943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664%;反对1052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524%;弃权9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12%。

2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164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409%;反对3678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15%;弃权9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6%。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3127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439%;反对3678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015%;弃权9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46%。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李丽、霍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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